重磅!上海高院新规4月1日起,原告胜诉后法院必须退诉讼费
上海高院发文,自2018年4月1日起,原告胜诉后,向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法院必须退费。
另附,浦东法院退费登记表!
附:诉讼费申请书模板
诉讼费退费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请求退还(2017)沪01××民初第××号一审案件受理费88,8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江苏××农机有限公司(下称“农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预交了案件受理费88,8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现法院判决上述费用,申请人负担××元,农机公司负担××元。现,该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8)沪01民终××号),该判决业已生效。
《诉讼费交纳办法》(下称“办法”)第20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办法》第53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规定: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沪高法[2018]111号)》第2条规定:“2018年4月1日后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应严格执行‘生效后15日内退费’等法律规定,切实杜绝迟延退还胜诉方预交诉讼费用情况发生”。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公告费是由原告预交,现贵院判决上记费用由被告承担,故,贵院预收的上记费用理应退还给原告。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退费申请,望贵院依法予以准许。
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 户 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地址: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8年5月11日
来源:诉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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